关于对苏兴宝作退学处理的公告
各教学单位: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及《吉林工商学院学籍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之规定:
根据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:“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”,现拟对苏兴宝予以退学处理。
因退学决定无法送达,现予以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。
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,可在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逾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学生,学校按本公告执行。
特此公告
吉林工商学院教务处
2019.6.18